太阳集团app首页研究生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規定(試行)

發布時間:2014-12-24 來源:太阳集团1088vip

太阳集团app首页研究生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規定(試行)

為促進我校與國(境)外高校、科研機構的學術交流與科研合作,打造我校國際化人才培養及交流平台,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規範我校出國留學研究生選拔、派出和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和《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适用我校研究生公派出國(境)攻讀學位,我校與國(境)外高校或科研機構進行聯合培養、合作科研,我校研究生出國(境)外參加學術會議或技術培訓等情況。

 

第一章  國家公派出國聯合培養研究生

 

第一條 國家公派出國聯合培養研究生(以下簡稱:公派聯培生)是指受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或者各級人民政府資助到國(境)外進行聯合培養、合作科研且畢業時申請我校學位的研究生。

第二條 公派聯培生的選拔與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等教育部、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等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條 公派聯培生在出國前必須辦理出國申請手續,填寫《太阳集团app首页研究生出國(境)申請表》,并一式三份交到所在學院,由學院統一交研究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對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出國的研究生,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定向、委托培養研究生出國留學,應征得定向、委培單位的同意并出具證明。

第四條 公派聯培生在國家批準資助的出國(境)留學(在外聯合培養)期間内,享受國家資助,不再享受校内獎助學金,其在外留學(聯合培養)時間計入其在我校讀研時間。

第五條 公派聯培生在外期間要遵守我校注冊規定并按期注冊,不能本人辦理的,要委托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在外期間要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向國内導師及院系彙報工作進展、學習情況;校内導師和院系要保持與在外公派聯培生的聯系,加強學術指導,提高培養質量。

第六條 公派聯培生需在我校完成學位要求的校級公共課程,專業課程經導師和院系批準後可在國外選修,其國外學習成績須經研究生院認可後方可計入學分;公派聯培生在國(境)外期間發表論文時,應明确注明雙重身份,即太阳集团app首页在讀研究生、國(境)外某大學或研究機構訪問研究生,并标注感謝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資助等字樣。

第七條 公派聯培生要嚴格遵守國家批準的公派留學期限,一般不得延長或縮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或縮短在外聯培時間的,應提前兩個月辦理延長或縮短手續,填寫《太阳集团app首页研究生國際交流事項變更申請表》,并一式三份交到所在學院,由學院統一交到研究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經學校及國家有關留學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執行。

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延期不歸的,按《太阳集团app首页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違背國家留學管理部門管理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公派聯培生在畢業答辯前需出具國外導師對其學位論文不涉及國外知識産權的聲明;公派聯培生在進行畢業答辯及申請我校學位時,按我校研究生培養方案及學位授予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公派聯培生申請中外雙學位證書的,需中外雙方大學就研究生培養中的知識産權、雙邊培養方式、學位論文及畢業答辯等簽訂協議後方可施行。

 

第二章 國家公派出國(境)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九條 國家公派出國(境)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公派讀博生)是指受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或者各級人民政府資助到國(境)外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隻申請國外學位、不申請我校學位),其選拔與管理,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有關文件執行。

同時申請中外雙學位證書的,按聯合培養規定辦理。

第十條 學制是兩年的碩士生,申請公派讀博生時,應與導師協商調整自己的畢業答辯時間,以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博士一年級學生申請公派讀博生經國家審批通過後,必須在出國(境)前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章 校際交流出國(境)聯合培養研究生

 

第十二條 校際交流出國(境)聯合培養研究生(以下簡稱:校際聯培生),是指通過下列渠道到國(境)外進行聯合培養、合作研究的研究生:

(一)我校與國(境)外大學或研究機構已經簽署研究生交流協議,并由學校按照規定程序選拔派遣的;

(二)經學校同意,我校院(系、所)或教授與國(境)外大學或研究機構的院(系、所)或教授間已經簽署研究生交流協議,并按照規定程序選拔派遣的;

(三)經學校組織選拔的其他各類國際交流研究生。

第十三條 校際聯培生在學校批準的出國(境)聯合培養期間内,在外聯合培養時間計入其在我校讀研時間;其國際旅費、知識産權等有關事項按照雙方協議執行。

第十四條 校際聯培生的選拔程序按照雙方協議規定辦理,其他出國手續、在外學習與研究等事項參照本規定第三條至第八條有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與短期交流研究生

 

第十五條 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與短期交流的研究生,是指經導師、學院和學校批準的赴國(境)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技術培訓的研究生。

第十六條 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或短期交流研究生在出國(境)前須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填寫《太阳集团app首页研究生出國(境)申請表》并報研究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審批。研究生完成出國任務後要及時返校。

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與短期交流研究生一般應自己通過因私渠道辦理出國(境)手續,如确需辦理因公護照(通行證)的,須由研究生院批準後,報國際交流合作處辦理。

第五章 因私出國(境)攻讀學位研究生

 

第十七條 因私出國(境)攻讀學位研究生是指具有我校學籍、拟注冊為國(境)外某大學學生并攻讀國(境)外大學碩士或博士學位、且其出國不是我校研究生培養必要環節的我校在讀研究生,該類研究生在出國前必須辦理退學手續。其他因私出國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在國(境)外期間的醫療保險、安全、知識産權等事宜

 

第十八條 研究生出國(境)後應按照留學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因未購買保險産生的費用和損失由研究生本人負擔。

第十九條 研究生在國(境)外期間,要注意自身安全,恪守學術規範,遵守中國和所在國(地區)知識産權等各項法律法規以及所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七章 回國事宜

 

第二十條 聯合培養研究生在完成留學計劃回國後的30天内,要填寫《太阳集团app首页聯合培養研究生回國(境)登記表》交研究生院,并辦理相關事宜;短期出國(境)交流、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等研究生,在回國(校)後要及時到導師、學院報到。

 

 

第八章 國際交流管理與信息統計

 

第二十一條 各學院與國(境)外簽署研究生交流協議時,需報研究生院、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學院要及時登記并統計各類研究生國際交流與合作的信息,填寫《太阳集团app首页研究生國際交流登記統計表》,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報研究生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