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暨通[2017]44号)

發布時間:2019-03-06 來源:太阳集团1088vip

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保證實驗室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創造良好實驗環境,防止實驗事故發生,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暨通﹝2012﹞12号)、《太阳集团app首页關于進一步明确實驗室安全管理職責的規定》(暨通﹝2016﹞24号)、《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暨學﹝2014﹞33号)、《太阳集团app首页研究生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暨研﹝2012﹞20号)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校各學院(系)、研究院和直屬單位(下稱二級單位)的全體教師、博士後、各類聘用人員以及在校學生,其中在校研究生按照指導教師負責制、在校本科生按照學院負責制原則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學校逐級建立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确定各級安全責任人,履行實驗室安全工作職責。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責任種類及适用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對象:
(一)直接責任人,指直接導緻事故發生的人員。
(二)實驗室負責人,指事故所在實驗室的負責人。
(三)學校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負責人。
(四)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第五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方式:
(一)問責,包括書面檢查、誡勉談話和通報批評。
(二)經濟賠償,指承擔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教職工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方式;學生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方式。
(四)實驗室停用整改或收回等。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給予組織處理及黨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種類:
可分為安全管理責任、I級安全事故責任、II級安全事故責任和III級安全事故責任。
各級安全事故責任是指因違反國家各級部門和學校有關規定、操作失誤、玩忽職守、失職渎職、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發生不同程度的實驗室安全事故。
(一)安全管理責任:有下列行為,尚未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等後果的,屬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
1.實驗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責任不明确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或者指使、強令他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的;
3.未根據政府部門、學校職能部門或二級單位管理要求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組織、督促、協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4.不服從、不配合政府部門、學校職能部門、本單位、校實驗室安全督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的;
5.未按相關規定進行實驗室安全設施定期檢修和維護的。
(二)I級安全事故責任:造成學校、他人财産損失(合計10萬元以下),或有人員受輕微傷的。
(三)II級安全事故責任:造成學校、他人财産較大損失(合計10 萬元及以上、50 萬元以下),或有人員受輕傷的。
(四)III級安全事故責任:造成學校、他人财産重大損失(合計50萬元及以上),或有人員重傷及以上的。
 

第七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理根據事故的種類及其性質和影響,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追究責任:
(一)有安全管理責任的:
1.給予直接責任人問責;
2.給予實驗室負責人、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負責人問責。
(二)發生I級安全責任事故的:
1.直接責任人為教職工的,給予書面檢查或誡勉談話的問責,經濟賠償,以及警告或記過的行政處分;
直接責任人為學生的,給予書面檢查,以及警告或嚴重警告的紀律處分。
2.給予實驗室負責人、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負責人書面檢查的問責,以及警告的行政處分;
3.實驗室應立即停用整改,經學院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三)發生II級安全責任事故的:
1.直接責任人為教職工的,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的問責,經濟賠償,以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其中之一的行政處分;
直接責任人為學生的,給予通報批評,以及嚴重警告或記過的紀律處分。
2.給予實驗室負責人、二級單位相關負責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負責人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的問責,以及警告或記過的行政處分;
3.實驗室應立即停用整改,經學校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發生III級安全責任事故的:
1.直接責任人為教職工的,給予通報批評的問責,經濟賠償,以及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其中之一的行政處分;
直接責任人為學生的,給予通報批評,以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其中之一的紀律處分。
2.給予實驗室負責人、二級單位相關負責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負責人通報批評的問責,以及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
3.實驗室應立即封門停用整改或收回。
 

第八條  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有以下導緻發生實驗室嚴重安全事故,人員傷亡或學校、他人财産重大損失行為之一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直接管理人員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問責,以及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其中之一的行政處分。
(一)接到上級部門、學校有關通知和文件後,未及時發布或通知相關單位,緻使事故發生的;
(二)接到二級單位提交的屬于本部門工作職責範圍内的實驗室安全隐患專題書面報告後,沒有客觀原因未及時幫助解決,緻使事故發生的;
(三)未及時履行實驗室安全的相關職責或違反有關規定,緻使事故發生的。
 

第九條  因個人違反相關安全法規和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安全操作規程(包括未經準入許可進入任何實驗室進行實驗操作的),導緻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且自身受到傷害的,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權限和程序

第十一條  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後,事故的責任人、發現人或知情人應及時将事故上報二級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二級單位應及時将事故上報保衛處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凡發生各類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謊報、瞞報、漏報的,一經查實,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或委托二級單位成立責任事故專家鑒定小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以及技術鑒定等方式,調查安全事故的經過和原因,并進行責任分析,形成事故鑒定意見。
 

第十三條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二級單位根據本辦法、事故鑒定意見确定事故的種類和責任人,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保衛處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第十四條  學校職能部門根據事故鑒定意見、事故損失核實意見以及事故二級單位初步處理意見,提出追究直接責任人、實驗室負責人、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負責人、事故責任單位等的基本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讨論做出處理決定。III級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理,還應再報學校黨委常委會讨論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學校做出處理決定後,應及時通知事故責任人所在二級單位。事故處理結果由所在單位及時通知事故責任人。教職工或學生對所受行政處分不服的,可分别按《太阳集团app首页調查處理教職工政紀案件暫行辦法》和《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提起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及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